关于对方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政:
经查,你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胜利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但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提供客户服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