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你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你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你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分公司改正。你分公司应于2021年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