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卫东: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