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孙伟:
经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由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员工进行基金销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富管理部负责人,要求财富管理部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员工销售基金,是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