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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基金等问题 被山东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2021-12-16   点击量:

关于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

经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业务中分别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问题: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们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