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彭世伟、蔡丽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世伟、蔡丽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投资者传递非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