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部分建议内容缺乏合理依据,未做到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你营业部对上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令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