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中,待购回期间未能持续有效地对融入方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进行跟踪。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