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健: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佰富江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