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郭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担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你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分公司存在未向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4月12日15: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