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营业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陈晓玲应当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