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晓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琴:
经查,我局发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在银行渠道引流开户活动中将开户奖励简单与开户数、客户资产值等挂钩,未将员工展业行为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时,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依据不够充分合理;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未能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有待完善。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