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彭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杰: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温州大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和违法线索,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