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付林、梁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付林、梁咏梅: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及时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所述行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