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们于2021年1月 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 30日,申请人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 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021年2月 1日,申请人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 2021年2月2日,你们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你们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 (2021年 6月 18日至2021年9月 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