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鹏、肖少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鹏、肖少春: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2020年度审阅报告存在未计提2020年度员工年终奖情形,导致年度研发投入占比发生重大误差,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判断。
按照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第七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