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朱新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新宝:
经查,你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在电视节目中对特定股票作出确定性的持有建议,同时对风控软件功能存在误导性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客观、专业、审慎地发表评论意见,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