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秦国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秦国安:
经查,你在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公司授权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