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爱建证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了解客户,未谨慎评估投资人适当性的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