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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等问题 被青岛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2021-12-17   点击量:

关于对吕凡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凡涛:

经查,我局发现你担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介绍他人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提供传递资金账号及密码等便利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