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信息技术人员开发客户并领取相应奖金等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部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