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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和总裁将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20-12-25   点击量: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勇、陈灿辉)

  

当事人:李勇,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董事,2018年1月4日起代为履行华信证券董事长职务,住址:上海市。

陈灿辉,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华信证券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勇、陈灿辉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信证券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8年2月13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等人到华信证券,出具了上海华信(持有华信证券100%股权)《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华信需要紧急兑付公开市场债券,指令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转给上海华信。当日下午,华信证券将招商银行基本账户上的6亿元划入建设银行金桥支行的尾号为0935自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0935账户,系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随即资金被华信财务转至上海华信。

二、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继续租赁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系上海华信关联方)名下的明天广场房产。2018年2月2日,陈灿辉通知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办理,陈新华根据明天广场的当前租赁价格以77.5%打折后测算了具体金额为53,012,096.56元,扣除华信证券一季度已经支付的明天广场20-23楼租金2,866,471.29元后,最终将50,145,625.27元转账给华信资产。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购买华信资产名下房产。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立刻转账2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以购买嘉汇广场6号楼和7号楼房产的名义紧急划拨2亿元。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将2亿元转给了华信资产。

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再支付1.4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进行资金划转,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分别为1.15亿和2,500万元)以购买明天广场房产的名义先后转给华信资产。

上述房产租赁款和购房款合计约3.9亿元,经查,在华信证券转账给华信资产后,均在当天又由华信资产转账至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三、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信托合同、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华信证券根据上海华信指令向0935账户划款6亿元,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购买房产也未实际过户。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构成为股东的关联方融资的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于华信证券的上述行为,李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勇、陈灿辉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入其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为股东提供融资事项

李勇主张:其在2018年1月4日至7月3日代为履行华信证券董事长职务,对于6亿元资金调拨事项,事前未进行审批,事中未参与执行,仅在2018年3月底4月初,应华信证券高管要求才出具了《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资金的情况说明》。

陈灿辉主张:第一,为上海华信提供融资的主体是华信财务,而非华信证券,华信财务未经华信证券授权,单方面违规操作。第二,6亿元资金的性质是华信证券的活期存款,而非提供给股东的融资款。第三,上海华信要求华信证券划款具有胁迫性质。第四,其不知悉6亿元资金调拨流程,仅在事后补签划款流程。第五,公司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

2.关于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事项

李勇主张:第一,其未要求华信证券购买或租赁相关房产,仅作为董事履行了表决职责。第二,华信证券购买及租赁的房产由华信证券自用,程序合法合规。

陈灿辉主张:第一,华信证券购买或租赁相关房产是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合同真实有效,审批流程系后补。第二,华信证券在租赁、购买房产时并不知悉股东调用资金的意图。

3.关于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事项

李勇主张: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期间,其尚未代为履行华信证券董事长职务,未担任华信证券高管,未参与相关资管业务的设立、发行或决策,不知晓相关资金的流向。

陈灿辉主张: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流向并非华信证券的资产管理权限和可知范围。本人不知悉资金转入上海华信的情况,将其认定为责任人缺少依据。

4.关于责任人的处罚幅度

李勇主张其在涉案事项中无主观故意、无重大决策过错,未主导相关事件发生,请求减轻处罚。

陈灿辉主张:第一,股东出现风险事项,非管理层能预期或避免,其已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公司损失。第二,在风险处置工作中积极配合,化解风险。陈灿辉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入其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为股东提供融资的事项

第一,华信证券划转6亿元资金是用于为股东融资。证据显示,2018年2月13日,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前往华信证券强制要求调款。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请示陈灿辉后将资金划入0935账户。陈灿辉知悉划款系非正常性地调用资金、最终用于市场紧急兑付的融资目的,并且知悉0935账户具有归集资金作用,对资金存入0935账户后将被股东方调用的后果具有明确预期,仍然根据股东要求实施了划转行为。第二,根据《上海华信证券关于落实谈话要求的专项整改报告》,2018年1月16日,华信证券接受上海证监局检查,并进行相关整改,包括承诺取回存放于华信财务的存款等,本案6亿元划款行为与相关整改举措明显不符。第三,李勇时任上海华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代行华信证券董事长职务,其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不知情、签字系后补等申辩意见与相关签字情况,以及华信证券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不符,不予采纳。第四,陈灿辉时任华信证券总裁,其作为划款6亿元的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灿辉的申辩意见与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的事项

第一,华信证券租赁和购买房产金额巨大,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房产也未实际过户,相关交易具有明显异常性,与当事人主张的不知悉股东意图、程序合法合规明显不符。第二,华信证券购买的部分房产已经被抵押,存在不能顺利过户的风险,仍将3.9亿元资金划转给华信资产。第三,相关资金划转行为明显违背了2018年1月上海证监局要求华信证券保证保障资金运用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的检查意见。第四,李勇时任上海华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代行华信证券董事长职务,其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时任华信证券总裁,陈灿辉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李勇、陈灿辉关于本项违法事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的事项

第一,涉案项目资金中的24.72亿元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资金划转时间明显异常,资金中转账户主要为华信体系内公司账户,具有特殊性,其行为实质是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股东提供融资。第二,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涉案项目主要由李勇、陈灿辉介绍或安排。李勇时任资金流向公司上海华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资金流向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时任华信证券的总裁,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李勇、陈灿辉关于本项违法事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责任人的处罚幅度

根据华信证券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出具的《关于李勇、陈灿辉、陈新华3人在华信证券风险处置期间工作表现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会复核认为,李勇、陈灿辉的相关表现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并在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李勇、陈灿辉的罚款金额作出一定调整。

但鉴于涉案违法事实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结合李勇、陈灿辉在涉案违法事实中的职责作用、行为表现,即使考虑了二人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会认为,李勇、陈灿辉的违法行为仍然属于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灿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