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蔡艳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蔡艳焱:
经查,你(身份证号******************)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7〕153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