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合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的问题,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计算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管措施之日起2日内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