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会东:
经查,你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