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程龙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程龙云:
经查,你在担任盛达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该行为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二是私下向客户收取相关款项,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