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5日,你公司恒生柜台系统发生申报异常,你公司未向我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机制,增强人员合规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