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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
2022-4-26   点击量: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公示工作,根据《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等监管规定,按照《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以下简称《十要素》)等自律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公示年度报告。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的最低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开展年度文化建设质量评估,评价文化建设工作效果,检验文化建设工作质量。

第四条 证券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年度报告内容负责。年度报告应当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署确认,未经签署不得公示。

第二章 年度报告编制与公示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条 证券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证券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统一标识、“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等。

(二)年度报告可以图文并茂,采用适当的统计图表及必要的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刊载的照片、图表等内容,不得有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在不影响年度报告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四)年度报告内容应侧重说明本指引要求纳入的事项与上一年度的变化之处。

(五)年度报告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语言简洁、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年度报告不得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为单位。

第六条 年度报告使用的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是与文化建设相关的内容,重点展示公司文化建设成效、特色、典型做法等。

第七条 年度报告使用的信息应当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引用的数据、资料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如引用第三方数据、资料的,应注明来源,并判断第三方数据资料是否具有权威性。

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保证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符合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报告内容做出适当调整,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31日。

第二节 重要提示和摘要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保证本年度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XX无法保证本年度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第十一条 年报摘要是对年度报告主要内容的摘编,可重点突出公司文化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文化建设特色及成效等。摘要应当简洁明了,一般不超过1000字。

公司文化建设实践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描述文化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统一标识,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文化理念、发展使命、愿景等文化理念体系;

(三)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

(四)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姓名、职务;

(五)文化建设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文化建设主要负责部门、文化建设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现有文化建设制度及机制;

(七)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司和协会网站网址。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公司文化建设实践整体情况进行回顾,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化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及重点工作;

(二)年度目标、计划、重点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三)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负责部门履职情况;

(四)设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介绍党组织在公司文化建设、内部治理、监督制衡、廉洁风险防范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文化建设保障支持情况;

(六)下一年度文化建设目标、计划、重点工作;

(七)其他文化建设实践情况。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附件《年度报告附表》填写公司简介、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文化建设制度机制清单、文化建设宣传及培训等内容的明细情况。

第四节 文化建设成果与年度案例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中纳入文化建设实践中的特色做法、典型案例、文化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公司或个人获得的有关文化建设相关奖励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文化建设获得的外部奖励情况应当包含对该奖项作简要说明。包括奖项名称、奖励组织单位具体名称、行政级别等基本信息介绍。

文化建设质量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纳入报告期内文化建设质量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践行行业“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文化核心价值观情况;

(二)《十要素》三个层次十个方面关键要素的落实情况;

(三)《十要素》要求的各项保障措施的完备性、有效性;

(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情况;

(六)文化建设及廉洁从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员工文化理念认同情况,外部评价情况;

(八)其他评估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与按规定公开披露或开展的相关评估结论保持一致。

第六节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及协会网站公示年度报告,公示时间应不晚于次年的520日。在公司网站公示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协会网站公示的时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及协会网站以外的途径公示年度报告,时间不得早于在协会网站的公示的时间。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编制年报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相关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公示进行自律管理,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与公示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指引行为的,协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在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中予以扣分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以合并方式编制年度报告。母公司应当合并子公司相关情况并进行统一公示。

前款所述子公司为证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截至报告期末,证券公司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免于编制与公示成立当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报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