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片区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内交流,增强行业凝聚力,树立证券行业形象。协会制定广东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片区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协会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各片区会员须接受本片区管理。
第三条 在协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辖区各片区自觉进行自律管理,自主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 片区管理是协会自律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旨在发挥片区管理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片区划分与组织形式
第五条 按照行政区划与地域毗邻结合的原则,同时考虑区域内现有营业部数量,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已有市(区)证券期货业协会的地区为一个片区。新设立营业部按照属地原则在成为协会会员后加入片区组织。
第六条 片区管理由片区召集人负责,协会设片区联系人协助工作。每个片区设正召集人1名,可同时设副召集人若干名,实行每两年轮值制度,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内部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
第三章 片区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 以召开会议、通知等方式及时传达并组织学习重要自律与监管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向协会反馈片区情况,反映会员诉求。
第八条 以睦邻友好、和谐共赢、自律发展为目标,开展自律协调工作。根据片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协会各项自律规定,丰富和创新自律管理机制。
(一)协调处理会员之间投诉,配合协会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三)在协会工作部署下,组织开展片区之间、片区会员之间交叉检查,建立自律管理与监督新机制;
第九条 以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为重点,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文化建设活动,支持鼓励片区以多种形式自主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会员交流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引导片区各会员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媒体、工商等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四章 片区召集人条件和职责
第十一条 片区召集人由片区会员选举产生(设有地区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的,由该协会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片区召集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近两年未被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惩戒措施;
(二)公正廉明,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主持片区工作。
第十三条 片区召集人职责:
(一)召开片区会议;
(二)协调纠纷;
(三)组织活动;
(四)对不按时出席片区会议、不积极参加片区活动等不服从片区管理的会员提出批评,并向协会反映;
(五)落实监管部门和协会其他工作。
第五章 片区联系人职责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片区联系人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相关片区联系人。联系人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掌握片区会员基本情况,了解会员需求和诉求,收集会员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召集人召开片区会议;
(三)协助召集人处理各类投诉,开展证券纠纷调查;
(四)协助片区召集人开展片区文化建设活动和投资者教育宣传等活动。
第六章 片区活动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片区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在协会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拨付一定活动经费;
(二)片区自筹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对片区工作进行评选或评价,对优秀片区予以表彰,在辖区内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成功示例。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与片区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发布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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