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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未申报证券投资情况
2020-12-25   点击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刘嘉庆,时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嘉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刘嘉庆为基金从业人员

2015年3月4日,刘嘉庆与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嘉庆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担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4月至今担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付某管理“农银中小盘混合”基金和“农银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二、刘嘉庆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刘嘉庆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合计交易2206笔,合计交易金额5.75亿元(双向计算,剔除新股申购、逆回购等)。

三、刘嘉庆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投资情况

2015年3月4日入职以来,刘嘉庆未向所属基金公司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其投资情况。

以上事实,有员工履历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电话电信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刘嘉庆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向所在的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刘嘉庆采取“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邮寄或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以及青岛证监局稽查处(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邮编:266071)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