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12月22日,你公司东海基金-工商银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闻泰科技3,122,118股,卖出金额合计110,318,108.52元。你公司在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闻泰科技股份导致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六个月内,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实施减持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