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规则与文件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协会动态行业文化建设自律规则与文件
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试行)
2022-4-26   点击量: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建立行业文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按照《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以下简称《十要素》)等自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以下简称“实践评估”)是对证券公司践行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公司文化建设实践情况的综合性评估。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践评估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协会开展实践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担实践评估主体责任,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保证公司在自评工作中如实、客观地评价自身文化建设工作成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存在问题或夸大工作实效的行为。证券公司负责实践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五条 协会在实践评估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建评审专家小组对评估结果等情况进行评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主要由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中来自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证券公司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来自证券公司的成员不超过评审专家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小组会议评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六条  评估指标主要分为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

第七条 基础指标主要对证券公司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落实《十要素》等文化建设要求、公司文化建设实践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  加分指标主要对证券公司积极践行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公司文化建设取得成效被外部认可等情形进行加分。

第九条  扣分指标主要对证券公司落实行业文化建设相关要求不力、对行业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不重视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进行扣分。

第三章  评估计分

第十条 设定基础指标基准分为7分。在基准分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进行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实践评估计分。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指标》(见附件1)中的基础指标逐项对照进行自评。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情况不完全符合基础指标要求的,自评时应当每项扣0.1分。

证券公司文化建设符合加分指标要求的,应当进行加分信息填报。

第十二条 在评估期内,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按以下原则相应扣分:

(一)未在规定的自评结果报送日期之前报送自评结果及相关评估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扣0.5分;

(二)自评及评估结果异议反馈过程中,公司未如实、客观开展评估和反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最高扣0.5分; 

(三)未按《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以下简称《年报编制指引》)规定公示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最高扣0.5分;

(四)公司从业人员在党的建设、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持续培训学时未达到协会自律规则规定比重的,扣0.2分;

(五)薪酬激励过于激进,未建立稳健薪酬制度的,最高扣1分;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扣分情形,最高扣0.5分。

第十三条 实践评估计分公式如下:

实践评估计分=基础指标基准分-基础指标扣分总分值+加分指标评估总分值-扣分指标评估总分值。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实践评估计分的高低,将实践评估结果分为A(AA、A)、B(BB、B)、C(CC、C)、D等4大类7个级别。

(一)A类公司文化建设水平在行业内最高,在业务开展中能够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建设能较好地与党建工作要求人的全面发展、专业能力建设历史文化传承有机结合,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和行为规范深度融合

(二)B类公司文化建设水平在行业内较高,文化建设能基本与党建工作要求人的全面发展、专业能力建设历史文化传承有机结合,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和行为规范深度融合

(三)C类公司文化建设在行业内处于一般水平,能够自觉践行证券行业核心价值观;

(四)D类公司不重视文化建设工作,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

第十五条 在评估期内,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行为,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的,或公司因文化建设存在问题或缺陷,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整改,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被评为A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估结果不得高于C类:

(一)在评估期内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形的;

(二)评估计分低于6分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被评为D类:

(一)在评估期内治理机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失灵,反映出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

(二)在评估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风险事件,反映出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实践评估的。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行业文化建设情况,结合以前年度评估结果提出各类别、级别比例建议,经评审专家小组评议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实践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证券公司自评中提供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报表及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实践评估按照证券公司自评、协会复核、向监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审专家小组评议、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文化建设情况,对照评估指标全面、客观、准确地开展自评,按照《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自评报告说明》(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说明》,见附件2)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工作底稿及实践评估加分信息表,并按要求归集相关证明材料。

自评报告、工作底稿、加分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统称“自评材料”)应当经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报送协会。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参与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依据《年报编制指引》相关要求开展文化建设实践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可将质量评估报告及其证明材料作为自评材料用于实践评估:

(一)质量评估内容中包含基础指标所列事项及重点关注事项;

(二)质量评估报告包含《自评报告说明》所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自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协会对基础指标将主要复核重点关注事项:

(一)自评材料能够客观、如实反映公司年度文化建设情况;

(二)自评报告内容与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对同一事项的描述不存在差异;

(三)自评材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自评材料及日常掌握的相关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公司存在扣分情形的,协会根据扣分指标进行相应扣分,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计分。

复核过程中,协会可以就评估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向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征求证券公司评估结果调整的意见及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综合证券公司自评、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意见后,确定证券公司实践评估计分及类别、级别,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参与实践评估的证券公司告知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反馈。协会在反馈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反馈事项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评估计分及分类情况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评议后,协会将结果告知证券公司、报送证监会,并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证券公司不得将实践评估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要求将实践评估分类结果及加分建议报送证监会,供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自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评材料;

(二)自评材料的内部流转签批文件、董事会决议、党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其他需要留存的材料。

相关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实践评估工作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在实践评估工作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提升评估结果的,或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升评估结果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合并方式参与文化建设实践评估。母公司应当归总子公司相关情况并进行统一报送,评估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前款所述子公司包括:证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分类分级方式等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截至评估期末,证券公司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向协会提出免于参加当年度实践评估的书面申请,经专家评审小组审议后可免于参加当年实践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指标

         2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自评报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