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迅速,有力地支持了创新创业,满足了资本市场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然而,在大力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既影响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活动,如要求私募基金机构进行合规自查整改工作,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等等,力求全方位实现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首要监管目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结合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和多年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实践经验,本文拟从立法层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和投资者自我保护三个层面,梳理阐述私募基金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希望对“如何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重大命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同时也希望对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维护自身权益有一定帮助。
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从立法上看,我国针对私募基金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制订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基金业协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这些办法从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完善信息披露及控制基金运作风险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规范基金募集行为方面,立法对募集机构、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要求,防范非法集资;第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方面,立法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托管、财产分离等角度进行了明确,并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财产混同、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第三,完善信息披露方面,《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阶段和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第四,控制基金运作风险方面,立法从投资、管理和退出三个阶段进行了指导,要求基金管理人尽职勤勉地对私募基金进行运作,控制基金运作风险,尽最大努力实现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
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投资者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是否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运作摆在首要职责的位置。因此,作为一家有多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大型专业管理机构,我们拟从自身的实践经验来谈谈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在募投管退全业务链上的规范运作中,以供大家参考:
(一)业务运作严律己,从严把控降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应重视合规、风控的内部监督作用,除了遵守监管部门关于登记备案和内控、运营等的法定要求,对重大业务的开展都应充分重视合规、风控的专业意见,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开展业务,严守私募三条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严把基金募集关,问卷承诺不能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基金募集是筛选合格投资者至关重要的一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什么是非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内部宣讲培训,通过投资者问卷调查的设计填写、风险揭示与合格投资者的书面承诺等一系列举措,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私募基金募集时,严格要求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门槛在100万元以上。
(三)信息披露需知情,专人专岗常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之后,绝对不能放松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特定基金的投资者关系维护和信息披露事宜,对于基金投资及退出情况、项目公司半年报和年报、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基金资产变化情况、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均应依法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投资管理严风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除在基金募集、信披、基金财务等方面制定制度流程进行规范运作外,在项目投资、投后业务等方面更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流程,通过立项会、内核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机制致力于投资精品项目;同时通过设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合规法律部等部门岗位及相应制度来实现业务风险的制衡与监督,从根本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网站专栏常提醒,宣传教育要加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除了专业规范运作之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宣传教育。例如在公司网站设置宣传专栏说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发布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宣传信息,举办投资者专题教育讲座等,务求通过宣传教育,使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专业规范运作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途径,也是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应当擦亮眼睛识别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自我保护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保护除了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之外,投资者的自我保护也非常重要。我们从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整个流程出发,建议投资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一)投资者应当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都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并经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还包括投资私募基金的基本条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属于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可以据此判定自己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如果是的话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二)投资者应当了解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等网站上都能够查询。投资者通过查阅这些法律规定能够了解自己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权利义务,从而更好的避免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懂得如何区分选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判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好坏的途径有很多,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网站查看每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信息,还可以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新闻等,从网络、同行业等方面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口碑情况,从而挑选适合自己的投资机构。
(四)投资者在投资阶段应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投资者挑好基金管理机构后进入投资阶段,此时投资者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宣传材料是否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宣传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募集、信息披露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向投资者出具调查问卷;第三,仔细阅读基金投资合同,风险揭示书和承诺函,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第四,关注是否设立了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第五,确认是否设立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托管。
(五)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谨防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市场上有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例如对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在发布会上即通报了一起私募违规拆分产品案。具体模式是,先设立一家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这种行为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拆分转让收益权后人数不确定,一旦穿透投资者,很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超过200人的人数上限,不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要求;第二,拆分转让收益权后,投资者投资门槛下降到几十万,并没有达到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显然不符合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普通投资者在遇到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情形时,需要及时意识到并主动拒绝投资此类产品。
又如借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市场上有一些机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却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严重者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投资失败后“跑路”,让投资者损失惨重。投资者在难以区分非法集资和私募基金时可以重点看是否公开募集,是否有100万元的投资门槛,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标的进行区分,并可以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网站查询公司的情况。
总之,私募基金风险与机遇并存,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更需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受托人的角色,对投资者的保护应始于基金募集阶段并贯穿基金运作全过程,直至基金实现退出。私募基金投资者应正确认识私募基金,主动识别风险,加强自我保护。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