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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你了解吗?
2017-3-21   点击量:

《办法》涵盖了中小投资者“五位一体”综合保护体系的内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首次提到了“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以及处罚性条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自律管理,经营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等与综合保护体系的内涵并无二致。《办法》丰富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内涵和标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的分类界限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清晰明了。《办法》还突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加强保护。《办法》主要对经营机构进行了规定,对经营机构的规定占据了很大的篇幅,但投资者也需要对相关工作予以配合。1.投资者要完整提供所需信息《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向投资者了解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者经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等一系列的信息。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帮助机构精准地为投资者评级,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在这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当然,经营机构也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不当利用。如果投资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相关的相应法律责任就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投资者应充分认知自我定位《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经营机构的分类管理、推荐产品、履行适当性义务等行为,要求有所不同。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管理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可以申请互相转化。普通投资者若想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3.投资者可合法开展维权行动

如果经营机构没能够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维权时,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举报、调解、诉讼等方式。如果投资者遇到与经营机构的纠纷,可以向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