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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
2021-12-28   点击量:

个人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投资者李某鑫、李某分别是某公司的职员、股东,公司领导的安排下李某鑫、李某将本人的证券账户出借给该公司使用。其中,李某证券账户的出借期间为2009年至2021年,李某鑫证券账户的出借期间为2017年至2021年,该公司使用其账户买入证券的金额分别累计为2708.98万元、1497万元

    处罚结果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鑫、李某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分别罚款3万元、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分析与启示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对个人投资者违规出借证券账户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一个案例。《证券法》修订前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由于在实践中,存在自然人借用其他自然人证券账户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违规举牌的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新《证券法》针对性地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法人机构也纳入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

该案例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违法行为,不仅会被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还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失信信息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对单位或个人从事证券期货行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