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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廉洁从业管理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0-12-24   点击量:

    案情简介:云南证监局经检查发现:某证券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在员工离职时,公司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因上述原因,202012月,云南证监局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本案分析与启示20186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首次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廉洁从业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本案发生时,上述规定已施行2年,但该证券公司的廉洁从业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机制制度层面,公司董事会没有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公司廉洁从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健全;其次在执行层面,员工离职时没有考察评估其廉洁从业情况,公司也没有对股东做好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表明该证券公司上至董事会下至具体执行部门都没有对廉洁从业规定引起足够重视。

    经营机构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逐条对照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布的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对本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是否到位等进行彻底排查,制度不健全的要赶紧修订,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抓落实,杜绝任何廉洁从业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