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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操作客户账户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0-12-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2013年1月,李某入职某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投资顾问,2015年4月转岗为证券经纪人。2017年10月31日,李某与该证券营业部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陈某、欧某和钟某是该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其三人开户资料记载的客户经理均为李某。2015年6月3日钟某将其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李某,委托李某代为进行操作,且存在收益分成的约定。截至2017年10月20日,“钟某”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主要由李某决策并操作。2016年9月5日到2017年7月11日期间,李某接受陈某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累计1.6亿多元;2014年4月4日到2017年3月30日期间,李某接受欧某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近33亿元。李某接受钟某、陈某、欧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证监会处罚结果:2019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案分析与启示:证监会认为,根据李某及其配偶和钟某的询问笔录,李某和钟某的微信沟通记录,“钟某”证券账户密码修改记录,陈某、欧某的询问笔录,“钟某”证券账户与李某操作的“陈某”“欧某”等其他证券账户存在相同的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证券法》一直以来的规定,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仍然保留了该条规定。在法律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广大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记“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到最后变成“赔了夫人又折兵”,既丢失了工作,又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