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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未申报证券投资情况被行政处罚
2020-12-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刘某担任A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4月后担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付某管理基金。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刘某使用“崔某”“王某”“李某”证券账户合计交易2206笔,合计交易金额5.75亿元(双向计算,剔除新股申购、逆回购等)。入职以来,刘某未向A基金公司事先申报其投资情况。

      处罚结果:2019年3月,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刘某采取“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分析与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本案中,刘某使用“崔某”“王某”“李某”证券账户合计交易2206笔。显然,刘某已实际控制了上述三个账户,根据上述规定,崔某、王某、李某三人是刘某的利害关系人,刘某事先应向A基金公司申报其证券投资情况,但刘某未事先申报,这既是违法行为,也是不诚信的表现。易主席在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上解释“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时指出,诚信是义务,强调诚实守信、珍惜声誉,要坚持信托精神、契约精神。因此,希望行业从业人员珍惜声誉,从自身一言一行的小节做起,把诚信从业的品牌擦亮,努力将自己打造为资本市场的“诚信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