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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行政处罚
2020-12-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徐某,2011年8月至2018年8月,先后任A基金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公司的工作流程,B基金和C基金每日清算估值时交易所发送的交易数据、日常报表等信息由信息技术部进行数据传导及备份,徐某有权查看。

“戴某平”证券账户于2013年1月开立,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徐某向“戴某平”银行账户存入142.6万元,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戴某平”资金账户。2013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戴某平”证券账户与B基金和C基金的股票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趋同性,经测算,“戴某平”证券账户共获利238万余元,徐某承认其为“戴某平”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处罚结果:2019年8月,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徐某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8万余元,并处罚款23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徐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分析与启示:本案中,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鼠仓”。“老鼠仓”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老鼠仓”最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已于2009年被列入了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备四种特殊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

 2019年11月,易会满主席在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上发表讲话,要求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让每名从业人员都深刻意识到合规是从业底线,违法违规得益一时,其代价是个人前途尽毁,甚至铁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