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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向客户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0-12-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郭某是某证券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王某是该分公司的客户。2020年4月底郭某通过微信建议王某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用于打新,随后在微信上告知王某开通步骤,并向其提供新三板知识测试题答案,王某因此顺利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2020年6月底,郭某建议王某卖出所有股票去申购新三板新股,且对王某说:“两只新股赚30万,我觉得肯定没什么问题”。王某回答:“赚30万我就给你包红包”。郭某回复:“这个可以,我对红包来者不拒”。随后,王某只中签1100股,但其卖出的股票在打新当日和次日涨幅近30万元,王某因此向郭某追讨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后向广东证监局举报郭某。

处理结果:2020年9月,广东证监局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案分析:本案中,郭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向王某提供新三板知识测试题的答案,且服务过程中未提示新三板新股申购的风险。《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新三板知识测试是经营机构判断投资者适当性的一个重要方式,郭某直接将测试题答案给王某,导致经营机构无法真实了解王某情况。此外,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郭某只向王某强调申购新三板新股可获得超额收益,未提示风险。

其次,向王某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郭某在微信上对王某说:“两只新股赚30万,我觉得肯定没什么问题”,这显然是承诺收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再次,郭某廉洁从业意识薄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郭某在微信中表示对红包来者不拒,显示其廉洁从业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