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郭某一于2011年7月18日入职A证券公司,2013年7月24日取得证券执业证书。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某一先后通过自己、侄子和母亲的银行账户向其妹妹郭某二的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二的证券账户。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某一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二共同操作该证券账户,期间共交易股票75只,盈利72.36万元。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郭某二证券账户分四次转出119万元,分别转入郭某一、郭某一妻子和郭某一母亲银行账户,供郭某一使用。
处罚结果:证监会决定:没收郭某一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
本案分析与启示:郭某一在听证过程中,以“取得证券执业证书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作为申辩理由,企图逃避行政处罚。但证监会指出,《证券法》所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而且还包括证券公司从事党务工作、辅助支持业务、综合管理业务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只要属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均应被认定为《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认定不以其取得从业资格或执业证书为前提。
因此,证券从业人员一定要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铭记在心,牢记“合规”始终是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底线。自入职证券公司之日起,就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不能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