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5年1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15年9月29日,某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X公司于9月7日至9月25日通过深圳交易所累计减持该上市公司72.1777万股,减持比例1.67%。经查,X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发布举牌公告,披露“旗下阳光私募基金”合计持有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3%。7月10日,X公司以“持股5%以上股东”的身份,与公司大股东一起公开承诺未来6个月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X公司于9月7日至9月25日减持同大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7月8日发布)关于即日起6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其所作的公开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分别对其采取了予以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