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陈某向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反映,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曾多次向其推荐A私募产品,后于2021年8月代其下单购买,现亏损严重,与客户经理前期宣传不符。此外,陈某还称购买产品前营业部未安排专人揭示产品风险,其认为营业部销售流程不规范,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中心介入后,营业部反馈:一是陈某于2019年开通了私募资产管理合格投资者权限并购买A私募产品,营业部在其购买产品前已进行风险提示,并以录音录像形式留痕,陈某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另外,公司客服对陈某进行了售后回访,提醒其不得将个人账户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当时陈某明确表示知悉,也未对客户经理的行为提出质疑。二是经排查,未发现客户经理存在承诺收益及夸大宣传的行为。三是客户经理承认,考虑到陈某年纪大不懂操作等问题,在陈某口头授权的情况下,登录陈某账户帮其下单购买了A私募产品。
经调解员核查,客户经理代陈某下单,虽出于好心,但客观上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而客户陈某作为证券账户持有人,应谨慎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及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不应将账户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回访过程中又未主动告知实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营业部对员工销售行为的监控和有效管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营业部强调了“代客下单”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分别向营业部及陈某阐释双方的责任和过错,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身问题,对立情绪有所缓和,最终协商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本案也确实给了我们一些警示:一是证券公司要把合规经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一切经营行为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第一准绳。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员工培训教育,避免无知犯罪。同时,建议证券公司对系统进行适老化改造,提供大字体设置、智能语音等功能,方便高龄投资者操作及获取信息、服务,必要时可现场指导高龄投资者自行操作或指引其向家人求助。二是投资者在开立账户后,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要把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把账户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主动关注账户安全,同时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回访工作,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某某: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关于对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管某某: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