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A近期向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反映,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多次推荐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B资管产品,宣传B产品预期收益达9%,并主动提议出资15万元填补其资金缺口,事后双方按比例共享利益。最后,投资者A在客户经理反复劝说下,卖出股票凑齐了资金购买B产品,但产品实际表现不理想,合计亏损20万元。投资者A认为产品业绩与客户经理前期宣传不符,要求营业部赔偿全部亏损。
经调解员核查,客户经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明知投资者A自有资金不足,为让其购买B产品,完成自身销售任务,主动提议与投资者A共同出资购买B产品,并与之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收集、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等材料,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同时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二是向投资者A预测产品收益率为9%,并在微信中错误告知投资者A产品风险等级为R3,实际产品风险等级为R4,弱化了产品风险,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三是多次劝说投资者A卖掉股票以保障购买B产品的资金,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券营销人员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本案中,调解员向营业部指出客户经理存在的过错,虽然投资者A签署了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但并不能免除营业部及客户经理的责任;另一方面向投资者A阐明,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表示其本人已知悉产品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因此投资者A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做好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及适当销售的工作,切实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同时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持续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守牢合规风控底线,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作为投资者,在日常投资金融产品时,应主动了解产品情况,充分理解合同和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切勿盲目听信销售宣传。此外,应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你营业部个别投资顾问向客户推介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云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未能准确介绍相关产品信息;二是你营业部个别投资顾问存在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12日
关于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某: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