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A近期向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反映,其曾于2023年7月购买某证券公司R5风险等级的资管产品,但购买前其属于C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购买当天在客户经理的帮助下,先后进行了两次风险测评,最终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成功购买了该产品。现产品发生严重亏损,A认为是客户经理诱导其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遂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经调解员核查,发现该客户经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动向投资者A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二是存在不当协助投资者A进行风险测评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风险测评是保障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的第一步,是适当性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个别从业人员基于业绩考核、业务提成等原因,急功近利、罔顾客观事实,通过提供答案、协助答题等方式,帮助客户在风险测评、知识测试等环节“达标”。此类违规操作必定会埋下风险隐患,尤其是当投资者账户出现较大亏损时,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建议经营机构加强教育,强化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从实质上把好投资者的准入关,做到“卖者尽责”。
此外,目前也有不少投资者为了购买心仪的产品或服务,未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甚至重复多次测评。实践中,法院判定投资者要“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案例也并不在少数。在此,提醒投资者要认真对待每次风险测评及知识测试,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理性做出投资决策,避免产生无法承受的损失。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
关于对万某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某某: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