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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目前都是契约型,通过《基金法》的规定不难发现,法律将这种建立在契约之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基础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正是基于投资者的信任,基金管理人才能接受委托,管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投资者的信任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时刻以投资者利益优先,忠实履行信赖义务。
投资者的这种信任一般理解为是对基金管理人品格操守和经营能力的信任,因此信赖义务的核心也可以概括的理解为是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对基金管理人道德底线的约束,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滥用投资者的信任谋取私利,也不得使自己处于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注意义务则是对基金管理人经营水平的要求,需要基金管理人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做出决策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尽合理注意。当然,这些原则和要求也被立法所诠释,《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行业的诚信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基金“老鼠仓”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市场热议,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基金管理人乃至整个行业的声誉。在这种情势下,监管层重拳出击,重点打击“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行为,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以及修订意见,其核心内容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刑法修正案(七)》也将“老鼠仓”行为确定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该项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中国证监会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也十分迅速,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对事实和理由阐述也相当透明和详尽。同时,各家基金管理人也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想方设法防范风险,例如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报备自身及直系亲属的投资情况并予以核查,对MSN等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进行全程监控,使用录音电话,要求投资人员手机在交易时间上缴,进行合规培训与案例教育等等。可见,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行业内部,对触犯三条底线行为的治理力度都在持续加强。
康德的墓志铭上写道:“有两样东西,对它们的盯凝愈深沉,它们在我心里唤起的敬畏与赞叹就愈强烈,这就是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都应当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严格守法、诚信自律,忠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的这份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