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证监发〔2020〕54号
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
鉴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2020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我局申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的申报截止时间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有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其他申请标准和申请方式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发〔2019〕40号)执行。
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新修订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交申请。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李赐芬 020-37853735;何宏杰 020-3785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