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证监会对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老鼠仓”交易案件进行了立案稽查。2010年9月,证监会通报了上述案件的查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涂强、刘海作出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将韩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证监会查明,涂强、刘海和韩刚三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涂强自2006年9月18日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动力平衡基金经理以来,利用职务优势,控制其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同步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只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5万元。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两个账户股票交易的获利人。
刘海自2008年8月27日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基金公司)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经理以来,利用职务优势,操作其妻黄某开立的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只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7万元。
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基金公司长城久富基金经理以来,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其中,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发生违法交易14次,获利达27.7万元,情节严重。
证监会认为,基金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基金公司对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基金经理受聘代表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须恪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尽责管理基金财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特别是与其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有利益冲突,与其担任基金经理职务随附的诚信义务相悖的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抢先交易,使涉案个人账户同有关基金相比在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上占优,并意图利用基金的投资行为替涉案个人账户谋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损害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因此,无论抢先交易是否会对相关股票价格最终产生影响,无论产生的影响大小,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最终获利,这种行为本身都违背了基金经理的诚信义务,具有违法性,且性质恶劣。
证监会认定,涂强、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韩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七)》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37.95万元,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取消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13.47万元,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待刑事处罚后再作出取消其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的决定。
【评析】基金经理管理着资金规模巨大的信托财产,其行为不仅关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声誉,更将影响到广大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涂强等三人“老鼠仓”案是继唐建案、王黎敏案、张野案之后,证监会查处的又一批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件,其中韩刚案也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案件公布后受到市场各方广泛关注。希望辖区基金从业人员认真吸取相关教训,引以为戒,珍视职业发展机遇,谨记诚信义务,严格守法,诚信自律,不违法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行为,切实履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