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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圣达原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案
2011-1-20   点击量:

——证监会首次利用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案例

 

20104月,证监会通过其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了对时任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35,以下简称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以隐蔽手段违法开立证券账户,在四川圣达披露2006年年报、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的股价敏感时段内,两次从事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其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拒不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14.2万元,并处以罚款17.03万元。证监会还认定佘鑫麒为市场禁入者,自市场禁入决定宣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证监会调查,四川圣达于2007215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2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14日买入四川圣达A6.78万股,2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同年7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2006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9日买入四川圣达A5.734万股,7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本案中,佘鑫麒本人始终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也不承认涉案账户的买卖行为由其本人实施。经审理,证监会综合分析、衡量调查所掌握的以下事实与证据,认定佘鑫麒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四川圣达2006年年报、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公布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一是佘鑫麒案发时任四川圣达的董事、总经理。二是根据其公司章程与内部管理规则,佘鑫麒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三是其在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均正常上班,未出现不在岗的情况。四是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表明佘鑫麒作为公司总经理,来四川圣达之前又是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应当了解并掌握公司主要的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五是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的时点与相关内幕信息生成、传递与公开的时点高度吻合,买入与卖出的时机与股价走势高度一致。六是调查人员未发现、佘鑫麒本人也未提出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的可靠证据。

证监会还依据调查所掌握的以下事实与证据,认定佘鑫麒实施了涉案交易的“买卖”行为:一是涉案账户为佘鑫麒开立并实际控制。20033月,佘鑫麒以于2000年左右去世的佘某名义在国泰君安证券成都北一环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设定了账户密码;2007719日,佘鑫麒取消了其作为佘某证券账户的代理人身份并重置了交易密码。证监会通过有关营业部取证了佘鑫麒拿他人身份证代理开户的事实。二是涉案交易的资金由佘鑫麒存入。根据证券营业部提供的保证金存入单和佘鑫麒的询问笔录,佘鑫麒曾分别于2004315日、2004514日、2004623日和20051025日以现金形式向佘某证券账户存入保证金53.5万元。佘鑫麒还与证券营业部签订《银证转账协议》,代理佘某账户于2006620日开立了银证转账业务。三是涉案交易的时点与佘鑫麒知悉内幕信息的时点高度吻合。四是调查人员未发现、佘鑫麒本人也拒绝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行为的证据,而且佘鑫麒关于账户开立的解释前后不一,并拒绝协助调查部门搜集能够支持其解释的证据。佘鑫麒最初解释其受佘某的女婿委托办理了佘某账户的开户手续,其只知道佘某证券账户初始密码,办理完开立手续后将初始密码告诉给了佘某的女婿。调查人员指出,重置交易密码需要知道原来的交易密码,佘鑫麒表示他对此无法做出解释。而且,调查人员根据佘鑫麒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联系佘某的女婿,均被告知该号码已停机。其后,佘鑫麒又辩称佘某账户是赵某的,当时赵某给他提供了佘某的身份证让他帮着开户。但是,赵某拒绝接受调查人员询问。调查人员要求佘鑫麒与赵某联系请其配合调查,遭佘鑫麒拒绝。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证监会推定佘鑫麒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据此对佘鑫麒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佘鑫麒因违法从事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证监会处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证监会经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通过“证据推定”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案件。佘鑫麒案的查处,为今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对于破解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查处难、认定难的问题,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效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也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