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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勇、张蜀瑜、徐琴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
2011-1-20   点击量:

201082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况勇、张蜀渝及徐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处罚决定,认定况勇将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格力集团、海星科技)进行重组谈判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妻张蜀瑜,张蜀瑜将此信息告知况勇的外甥女徐琴并建议其买入海星科技股票,以及徐琴从张蜀瑜处获悉内幕信息并多次买卖海星科技股票,三人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对徐琴没收违法所得11.23万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

据证监会调查,200710月,格力集团决定将其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等职的况勇离职后受格力集团委托作为介绍人,前往西安与海星科技的控股股东海星集团进行沟通,并促成了借壳双方的共识。经谈判,格力集团与海星集团于20071025日就借壳重组海星科技事项口头上达成一致意见,拟将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以每股8.9元的价格转让6000万股海星科技股份以及格力集团向海星集团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格力集团于1029日通过收购海星科技的协议,1030日海星科技停牌,1213日公布签署重组协议后复牌。

其间,张蜀瑜在其丈夫况勇电话沟通该重组事项的过程中知悉了该收购计划,并将该信息告知况勇的外甥女徐琴,建议她买入海星科技。徐琴利用其开立的账户分别于20071025日、26日在张蜀渝家中买入海星科技6万股,2008619日全部卖出,获利1.98万元。20071025日,徐琴还利用其丈夫账户买入“海星科技”3.96万股。2008318日、327日、619日,该账户陆续将3.96万股“海星科技”卖出,获利9.26万元。

证监会经审理认为,格力集团将其房地产业务借壳重组海星科技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况勇受格力集团方面委托,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协议达成,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张蜀渝,因此,认定况勇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张蜀渝作为况勇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勇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琴,并建议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徐琴从张蜀渝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蜀渝的建议,多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况勇、张蜀渝、徐琴等3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起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案例。况勇作为借壳项目参与人,并未有意泄露内幕信息,然而他也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致使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妻张蜀渝,后者又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徐琴,最终导致了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况勇因泄露内幕信息受到处罚,其妻因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受到处罚,徐琴因内幕交易受到处罚。辖区各上市公司及涉及内幕信息形成的相关各方应吸取本案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加强内幕信息尤其是并购重组内幕信息的管理,对内幕信息做到“三不”:即不买卖相关证券、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